窦怀永丨敦煌小说《黄仕强传》新见写本研究

2019/10/25 13:34:34

原载:《敦煌学辑刊》,2018年01期。


摘要:新近出版的《滨田德海蒐藏敦煌遗书》中存有一件小说《黄仕强传》写本, 文本与业已公布的其他写本不同, 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。通过异文比较的方法, 对该写卷的文本传抄系统进行初步研究, 并重新校录, 以便学界了解利用。


作者简介: 窦怀永 (1980-   ) , 男, 江苏徐州人。副教授, 主要从事敦煌学、历史文献学研究。


伍伦2016年秋季拍卖会Lot.27《黄仕强传》、《普贤菩萨说证明经》、《证香火本因经第二》(局部)

9-10世纪  归义军时期写本  24.3×910厘米

成交价:2,300,000CNY


著录:方广锠《滨田德海蒐藏敦煌遗书》,国家图书馆出版社,2016年9月。



在为数并不算多的敦煌写本小说篇目中, 《黄仕强传》是比较容易引起注意的一篇, 一方面自然是由于该小说故事情节有趣, 人物形象质朴, 并且与《普贤菩萨说证明经》共抄一卷, 宣扬佛教义理与发挥小说功能相得益彰;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通俗小说发展到唐代, 以《唐太宗入冥记》为代表的“入冥”题材渐臻成熟, 既丰富了魏晋六朝以来冥界游历的创作灵感, 也为宋元以后话本、戏曲等文学样式的兴盛提供了颇具神幻色彩的借鉴素材。





中国国家图书馆藏BD02921(局部)  26×859.4厘米


根据我们编撰《敦煌小说合集》时的统计, 在当时业已公布的敦煌文献中共发现了《黄仕强传》写本12件, 缀合后得10件:P.2136、P.2186、P.2297、BD06558号1、Дх.4792+BD02921号1、Дх.1672+1680、上图84号、浙敦26号、中村不折藏本68号、大谷大学藏品乙71号。同时, 我们经过比勘典型文句、用字习惯和区分表述口吻、行文方式等, 并适当兼顾写卷各自的残存情况, 将上述10件写卷分成了甲、乙、丙、丁四个传抄系统, 整理后的文本则划分为两大类, 请见表1所示①:


表1《黄仕强传》文本传抄系统卷号归属


我们认为, 这样的划分, 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、至少可以减少不同校录者因取用不同的写卷作整理底本时, 容易形成定本文字仍然各不相同的负面效果, 有利于小说文本的解读②


2016年9月, 方广锠教授编著的《滨田德海蒐藏敦煌遗书》 (以下简称作“《滨田》”) 出版。该书收录影印了日本原大藏省书记官滨田德海蒐集珍藏的敦煌写卷36件, 时间跨度由南北朝到唐代, 前后约五百年。根据方教授在该书《序言》中的介绍, 滨田氏收藏的敦煌遗书大部分是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在北京、天津等地购得, 其中一部分为李盛铎藏品, 而且“这批敦煌遗书未见有通卷作伪者”③, 学术价值极高。令人惊喜的是, 在这批公布的藏品中, 恰有一件编号作伍伦27号1的《黄仕强传》写卷 (图1、图2,编辑按:论文为扫描自《滨田德海蒐藏敦煌遗书》的黑白图片,在此文中替换为以上所列举的4幅彩图。) 。我们持之与上揭10件写本比对后, 略有所得, 同时冀补《敦煌小说合集》之憾。今不揣固陋, 试对此新见小说写本略陈管见, 并求教于读者方家。


一、文本传抄系统的推定


根据《滨田》中的图版, 伍伦27号仅写卷正面抄写文字, 起首题“证明经”三字, 迄尾题“观音品经一卷”六字, 每行约抄17字, 画有乌丝界栏, 首尾基本完整, 仅在第15行底端有一字残泐。全卷楷书字迹较为工整, 但难掩稚拙, 更逊于官方书手, 不过用墨浓淡适宜, 气息连贯, 应当由一人独立抄成。至于抄写时间, 参考敦煌写卷的一般特点, 加之未见唐讳字形和武周新字, 我们认为, 伍伦27号可能是以唐代初期宫廷写卷《普贤菩萨说证明经》为底本誊抄而成, 时间在唐中宗、睿宗、玄宗三朝的可能性为大。


在内容上, 该写卷依次抄写了三部分文献:《黄仕强传》, 36行;《普贤菩萨说证明经》, 171行;《证香火本因经》, 299行。④《滨田》据此顺序, 依次标号1、2、3, 以利区分。同时, 该写卷虽在内容分类上首起《黄仕强传》, 但开篇首行抄写的是“证明经”三字, 且与第三部分尾题“佛说证明经”呼应, 则既可以更加确定地将这篇黄仕强灵验故事视为《证明经》的一部份, 这和浙敦26号等其他敦煌写本中两部分内容合抄一卷的情况一致, 也更加凸显将灵验故事与佛经正文合为一体后, 在宣扬抄诵经文功德方面的积极作用。


就新见伍伦27号1《黄仕强传》而言, 虽然没有首题、尾题, 但是内容基本完整。持之与《敦煌小说合集》中业已校理的《黄仕强传》 (一) (二) 两大类文本比对后, 我们认为至少在两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:


(1) 新见《黄仕强传》在文本表达上, 与系统甲、乙、丙之间有比较明显的区别, 与系统丁则有一定的趋同性。




P.2186(局部)


异文比较, 是划分文本系统的重要且有效的方法之一。在《敦煌小说合集》中, 我们既解释了对《黄仕强传》传抄系统进行分类的初衷和依据, 也对各个系统之间的文句进行了例句比较和全文校勘, 求同兼存异, 遂将甲、乙、丙三个系统校理作《黄仕强传》 (一) , 系统丁整理作《黄仕强传》 (二) 。同时, 我们也特别指出, “甲、乙、丙三系统写卷除个别字句不同、卷幅残缺不等外, 文句基本相同, 显系同一底本之分化”。换言之, 尽管具体文句略有不同, 各有特色, 但系统甲、乙、丙可以从根源上视为出自同一个“母本”系统。我们同样以异文比较的方法, 将上述 (一) (二) 大类中的各文本与伍伦27号1依次进行了比较后发现, 前者所涵盖的甲、乙、丙三个系统与伍伦27号1在文句表述上存在的差异程度, 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意料。


例如, 开篇在介绍黄仕强的籍贯和病患时, 系统甲、乙作⑤:




P.2297(局部)


蒋王府参军沈伯贵, 前随王任安州之日, 住在安陆县保定坊黄仕强家停。其仕强先患痃癖 (系统乙作“弦癖”) , 连年累月, 极自困笃。


这不仅交待了听闻黄仕强灵验故事的人物是沈伯贵, 听闻故事的机缘是因跟随蒋王上任安州而借宿黄家, 还细致交待了黄仕强所患之病是“痃 (“弦”是同音借字) 癖”, 从而在一开始就使故事的所谓“真实性”大大增强。与之对应的是, 伍伦27号1开篇则作:


安陆郭下宝定坊人黄仕强, 历年久患。


前后仅十五字, 文言小说中常见的亲身听闻灵异故事的人物角色、听闻机缘都没有, 多多少少都会降低故事情节的生动性和入冥小说努力营造的真实性。


再如, 在描述地狱小鬼抓了黄仕强复命后, 阎罗王指示小鬼要将其投入猪胎中时, 系统甲、乙作:


把文书人引仕强至殿前, 见阎罗王当殿正坐, 威仪 (系统乙作“羽仪”) 服饰, 甚自严毅。王即语把文书人:“得仕强将来 (系统乙无“将”字) , 送置猪胎中。”


阎罗王向来是入冥小说中具有审判权和惩罚权的角色, 形象严肃可怖。这段文字以简单的笔触描述了阎罗王外貌和措辞的威严感。与之对应的是, 伍伦27号1则作:


将至厅阶下, 即见阎罗王, 王口处分:“遣入猪胎。”


仅十八字, 稍作描述即罢, 未涉及阎罗王形象的描述, 只是突出了阎罗王的口头处置措辞。


当然, 伍伦27号1《黄仕强传》中亦有文字描述较其他系统略显生动者。例如阎罗王在听了黄仕强的辩解后, 遂即训斥小鬼抓错了人, 系统甲、乙作:


遣汝取煞猪仕强, 何因将不煞猪仕强来?


而伍伦27号1则作:


我遣汝取煞猪仕[强], 何因将不煞猪人来?此名同姓别, 何因浪追他来?


阎罗王派出的小鬼误抓同姓名之人, 是古代小说, 尤其是志人志怪小说的常见桥段, 这其间固然有以阎罗王之名警示世人切勿作恶之意, 更是突出表现了行善之人终会得清白、甚至得以延寿的正面效应。“此名同姓别, 何因浪追他来”两句, 使用了极具口语化特点的“浪”字, 强化了这种效应的表现, 相对于系统甲、乙的文字表述, 更具生动性。不过, 两种文句之间的不同特点, 清晰可见。


应当说, 即使我们将这三个系统从整体上视为一个, 甚至只取用其中一件写卷, 再与伍伦27号1比较, 其间存在的文本差异程度仍然出乎我们的意料之外。例如系统丙所存BD06558号1《黄仕强传》首残尾全, 起“方案褥, 官人并下”句讫文末, 共存34行, 行约17字。我们在《敦煌小说合集》中已经作过分析, 该系统文本虽然从整体上与系统甲、乙源自一处, 但在具体文句上仍有轻微差别, 甚至有可能来自于系统甲与系统乙混合后再加工的文本。试取几例文句与伍伦27号1略作比较, 请见表2:


表2 系统丙与伍伦27号1文本例句对照



值得特别注意的是, 与上揭三个传抄系统不同, 系统丁所存的P.2136写卷, 虽然同样首残尾全, 起“二十岁”讫文末, 共存11行, 行约17字, 不过, 在文句表述上却与伍伦27号1存在较大程度的一致性。例如, 在讲述藏经目录所记《证明经》的寻找地点时, P.2136与伍伦27号1皆作“长安两寺有此经, 江淮南有一本”, 这与系统甲、乙诸写卷或言“京师两寺有本, 江淮南一处有本”、或增一“间”字而作“京师两寺有本, 江淮南间一处有本”、或增“处”“间”字而作“京师两处寺有本, 江淮南间一处有本”, 有着明显的不同。再例如下表3中的几例:


表3 P.2136与伍伦27号1文本例句对照



P.2136(局部)


可以看出, 虽然P.2136与伍伦27号1在具体用词用字上, 存在若干异文现象, 但是, 并不影响我们初步判断二者是来自于同一个传抄系统。同时, 从写卷的外在形态来看, P.2136《黄仕强传》文前缀残尾全, 但该写卷的卷轴和包首均保存完整, 大约是因为写卷脱落第一张纸, 以致原本抄于卷首的《黄仕强传》残泐大半。这也使得伍伦27号1《黄仕强传》在文字完整度上明显要优于P.2136, 更有利于这个传抄系统完整文本的整理。


(2) 新见《黄仕强传》在人称使用上, 明显存在第一人称与第三人称混合使用的情况。


本篇入冥故事的主人公是黄仕强, 源自于同一个“母本”系统的甲、乙、丙均以第三人称的方式阐述情节, 如“仕强既闻此语, 即分疏云”、“官人寻上仕强共把文书人同行”等。与之明显不同的是, 伍伦27号1《黄仕强传》则是在前半段以第三人称方式来讲述故事情况, 如“仕[强]分疏不伏”、“即问仕[强]是何物人”等, 而后半段则是以第一人称“某”的方式表述情节, 如“官人寻上某即出行数步”、“即放某还”等。


在归入系统丁的P.2136《黄仕强传》写卷残存的后半段文字中, 保留有六处“厶”字, 如“厶即云”、“遂至厶门”、“厶于惠通家子细寻检”, 皆是以第一人称方式描述故事情节, 这与伍伦27号1情况相同。倘若上揭对于P.2136与伍伦27号1《黄仕强传》出自同一个“母本”传抄系统的推测是成立的话, 那么第一人称代词“某”与“厶”的一致性无疑也更增强了上述判断的可能性。


试比较伍伦27号1与业已整理的各系统文本在人称名词上的异同, 请见表4:


表4 系统甲、乙、丙、丁与伍伦27号1文本人称用词对照



编辑按:表格第二行第三列的注释符号①当为⑥。


应当特别提出的是, 伍伦27号1《黄仕强传》人称杂糅的情况, 一方面让我们有理由猜测, 这个内容文本的《黄仕强传》极有可能是“始作俑者”根据自身的需要, 将至少两种版本的抄本混合增删、重新加工而成, 并通过不断翻抄流传下来;另一方面也使得我们更加有依据推测, 原先归入系统丁的P.2136《黄仕强传》应当是和伍伦27号1《黄仕强传》来自于同一个母本的不同传抄本, 虽然个别之处稍有文字差异, 但并不影响他们应当属于同一个传抄系统的内在属性。


通过上揭对比与讨论, 我们认为, 伍伦27号1与P.2136完全可以归为同一个传抄系统, 并且在文本完整程度上明显要优于后者。因而, 通过重新校理, 正可以弥补《敦煌小说合集》中《黄仕强传》 (二) 现存整理文本不完整的遗憾。


二、系统丁文本的重新校理


我们虽已在《敦煌小说合集》中对P.2136进行了校录, 但由于该卷本身残缺一纸, 是故其时录文实未敢轻易校补。得益于上揭文本传抄系统的初步考证, 今拟以伍伦27号1为底卷, 以P.2136为对校本, 重新对《黄仕强传》传抄系统丁文本校录。由于文字差异较大, 仅在个别之处适当参校系统甲、乙、丙文本, 以利文句顺畅及彰显其自身文本系统的特点。


安陆郭下宝定坊人黄仕强[1], 历年久患。去永徽三年十一月内午时[2], 忽见四个鬼来取[3], 一人捉文书, 一人捉头[4], 二人捉两臂, 即牵将去。初入一土城, 即入一铜城, 又入一银城, 复入一金城, 将至厅阶下, 即见阎罗王。王口处分:“遣入猪胎[5]。”仕[强]分疏不伏[6], 云:“仕[强]生小以来, 不食鸡猪肉, 今遣仕[强]入猪胎, 仕[强]实不伏。”王即语捉文书人云:“我遣汝取煞猪仕[强], 何因将不煞猪人来?此名同姓别, 何因浪追他来?”王又处分遣付曹司, 即令勘当文案有黄仕[强]名字以不。捉文书人引出金城外东, 回向曹司, 见数十间舍, 皆赤柱白壁。又文案遍满, 复有数榻床, 皆有案, 案悉有褥。官人并下, 唯见一人守文案, 即问仕[强]是何物人。捉文书人报云:“王遣将仕[强]来勘当文案有□[死]名以不[7]。”守文案人即语:“汝等自检取死等。”即共捉文书人报云:“王遣将来勘当, 遍寻文案无名字。”守文案人即云:“向录事头检抄目有无某等。”至录事曹司, 检无名字。守文案人即令出去。


官人寻上。某即出行数步, 乃问守文案人:“某[母]死来廿许日[8], 可得见不?”答云:“汝母别有曹, 不可得见。”某即出行。十数步许, 守文案人即唤某住:“汝有钱不, 乞我多少, 我示汝长生法。”某报云:“无多钱, 唯有卌文许, 恐畏短少[9]。”守文案人云[10]:“我亦不籍多, 此亦足。”即语某:“汝还家, 可写取《证明经》三卷, 即得寿一百廿岁[11]。”某即云[12]:“家贫焦煎不能得[13], 且写一卷[14], 得不?”答云:“不得, 要须三卷[15], [始名《证眀》, 譬如三人证一人][16], 始得成证。”即放某还。出门见悬崖百丈[17], 即推某落[18]。遂至某门, 到尸处被鬼推入尸边, 遂得活平复。乃访此经, 处处皆无, 唯得《明证经》, [某遂不写:“遣我写《证明经》, 今得《明证经》][19], 恐非实本。”人语某, 于惠通家有经目录, 可检取。无《明证经》, 于杂目录内检有此经, 注云长安两寺有此经, 江淮南有一本。某于惠通家子细寻检, 得《证明经》, 写讫。


此人即目见存[20], 极理充健, 百病并除[21]。录此将活。



【校记】

[1]安陆郭下宝定坊, 系统甲、乙作“安陆县保定坊”六字, 系统丙此处残缺。

[2]内午, 不辞, 颇疑乃“丙午”之形讹。

[3]个, 底卷原作“个箇”, “个”“箇”同, 当衍其一, 兹径删去“箇”字。又, 此句前疑抄脱描述黄仕强死亡之语句, 方可与下文“遂得活平复”之语呼应;系统甲、乙皆有“忽然身死, 初死之时”句。

[4]捉头, 底卷原作“捉头撮”, P.2136此处残缺;系统甲、乙皆作“撮头”, 系统丙此处残缺。“捉”亦有“抓取”义, 近“撮”, 且前后句均用“捉”字, 故拟删去“撮”字。

[5]猪, 底卷作左月右者字形, 系涉“胎”字类化之俗写字形, 兹径典正。下文“猪”字皆同, 不复出校。

[6]仕, 即“黄仕强”简称“仕强”之误, 兹校补一“强”字;系统甲、乙此处均称“仕强”。下文八处所涉黄仕强名字皆脱一“强”字, 径补, 不复出校。

[7]“有”下一字, 底卷纸张残泐, P.2136此处残缺, 兹据系统甲、乙、丙文义校补作“死”字。

[8]此句P.2136残缺。“某死来廿许日”, 字面义指黄仕强死去二十多日, 然与上下语境不合, 且下文有答语“汝母别有曹”;系统甲、乙、丙此处作“仕强父母死来得廿许日”, 言及父母;兹据上下文义及系统甲、乙、丙校补一“母”字。

[9]短, 底卷原作“矩”, P.2136此处残缺, 兹径据系统甲、乙、丙校改, 形误。

[10]守文案人, 底卷原作“守文安人”, 兹径据上下文校改。

[11]廿, P.2136作“二十”。又, P.2136首残尾全, 即起自“二十岁”, 迄卷尾。

[12]某, P.2136作“厶”, 全卷同。

[13]此句七字, P.2136作“家内焦剪, 不能写得”八字, 多一“写”字。

[14]写, P.2136作“得”。

[15]须, P.2136作“得”。

[16]此处两句十一字, 底卷无, 据P.2136校补。系统甲、乙、丙作“犹如三人证事”六字。

[17]百丈, P.2136作“数百丈”。

[18]即推某落, P.2136作“即推落中”。

[19]此处三句十五字, 底卷无, 据P.2136校补, 颇疑因“《明证经》”三字前后两处相同, 以致底卷误抄脱一行。又, 此处三句文义, 系统甲、乙表述作“仕强不肯写:‘守文书鬼 (系统乙作“守文书人”) 令我写《证明经》, 今得《明证经》’”, 系统丙表述作“仕强不肯写:‘守文案鬼令我写《证明经》’”。

[20]即目见存, P.2136作“即日见在”, 疑系字形相近而致异文, 句意近同。

[21]除, P.2136作“差”, 义同。


注释:

①有关敦煌本《黄仕强传》各写卷的叙录和文本传抄系统分类等情况, 请参笔者与张涌泉师合著《敦煌小说合集》, 杭州:浙江文艺出版社, 2010年, 第249-254页。另, 《敦煌小说合集》对于国家图书馆藏敦煌写卷统一使用的是千字文编号, 今改作新编号, BD06558号1即北8291 (淡58) , BD02921号1即北8290 (阳21) 。

②李剑国先生在最新出版的《唐五代志怪传奇叙录》卷1“初兴期”中, 对《黄仕强传》所涉写卷、小说内容等方面均有阐述, 北京:中华书局, 2017年, 第24-26页。

③方广锠教授特别指出:“流散敦煌遗书还有一个特点, 即某些人为了牟利, 往往会施展种种作伪手段。包括通卷作伪、伪造题记、截头接尾、以及剪去卷首而以品题冒充首题之类。这批敦煌遗书未见有通卷作伪者, 但后几种情况虽然不多, 却均有存在, 详情可参见图版与卷末的条记目录。”详参《滨田德海蒐藏敦煌遗书·序言》, 北京:国家图书馆出版社, 2016年, 第3页。

④参见方广锠编著《滨田德海蒐藏敦煌遗书·叙录》, 第27页。

⑤系统丙所涉BD06558号1首残尾全, 故未见黄仕强身份等表述文字。下一例句情况相同

⑥符号“——”是指由于P.2136首残尾全, 前面所举两例文句恰未在该残卷中出现, 暂无法比较。下两处符号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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